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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共享单车“押金盈利”模式不能在监管外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4-26 15:51:45  来源:互联网   评论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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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有人测算过,共享单车收取低廉的租赁费用最终可能是亏本或微利,押金和预存费用成为其重要盈利模式,难怪有人惊呼:你以为共享单车是租赁行业?其实人家是做金融的。以摩拜单车为例,去年12月活跃用户量已达313.5万人,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超过9亿元。这一语道出了问题的本质,当押金成为共享单车一种普遍的商业模式时,急需一些类似金融监管的措施。

      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看,“押金”所产生的理财收益、利息属于法定孳息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取得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交易习惯取得,即归摩拜单车等平台。从民法规定的角度看,“押金盈利模式”没有问题。

      但目前,对共享单车押金的监管还属于空白,甚至没有第三方监管,平台公司一般用于投资或理财以获取风险收益,或是公司临时资金周转。但如果出现资金断链、卷钱跑路等情况,必然导致押金难以退还的兑付危机,从而侵犯到消费者的利益。

      从企业诚信履约的角度来看,共享单车不应人为拖延退还押金时间。按照共享单车的规则,用完扫码上锁付费后,相当于租赁服务主合同完成,押金规则应自动失效且押金自动退还。但共享单车却需要消费者去申请退还,这明显是增加退还的难度。

      从传统的民法角度来检视单个商业行为,共享单车“押金盈利模式”是合理合法的,但从公共利益、消费者保护、企业诚信经营等视角来看,则是一种短视行为。当这种商业模式成为一个行业的普遍现象时,容易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广泛的公共利益风险,必须采取一些类似金融监管的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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